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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真理研究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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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真理研究委員會議紀錄

第十屆第三次聯總真理研究委員會會議紀錄

 

日期 : 2011年3月26-27 日

地點 : 台灣總會

出席 : 32人

主席 : 邱義雄長老

副主席 : 周惠嘉傳道

記錄(中文) : 林淑華姊妹、林雅貞姊妹

 

一、主席報告

上一次大會,本人因病無法參加沙巴的真理研究會,感謝主,現在已經痊癒,感謝大家的代禱。聯總的真理研究委員會是在神的帶領下,研討真理,作為共信之道,以為信徒的信仰生活教導準則。各委員們對真理都有根基,委員們的責任重大,盼大家都以謙卑溫和的心發言。

本議程只有兩天,按議程的安排,每議題有九十分鐘。請大家把握時間發言,凡議題已有文字資料印出來的,請不要重覆;每次發言三至五分鐘,每一案題一個人可以有兩次發言機會,請發言要慎思自己的內容。若我們討論議程快速,今晚可以提早休息。現在進行會議:

 二、討論提案     

1. 洗腳禮有否潔淨之功效?(柯恆雄) 2003年

決議:下次會議再議(17票)

有研究之同靈,請提供簡要的書面資料。   

 

2. 修訂本會教義第六條: 「洗腳禮」之條文,使其更加清楚明確。突顯出“洗腳”乃是要叫人「與主有份」的主題精義﹙英國總會﹚ 2010 年

 決議:維持原內容(24票)    贊成修改的(3票)  

 

3. 執行洗腳禮時,執行者以手巾束腰,後倒水洗已受洗禮者的腳。世界各國總會對“束腰”的做法與看法不統一。﹙沙巴總會﹚ 2011年

決議:清點人數:30位

A. 洗腳禮時應效法主耶穌奴僕的形象,至於用手巾束腰的形式,可因地制宜。(19票)

修訂決議:附議,同意修正。(30票)

A. 洗腳禮的與主有分,其功效發生在奉主耶穌聖名洗腳的時候。

洗腳禮時應效法主耶穌奴僕的形象,至於用手巾束腰的做法,可因地制宜。(29票)

 

4.  離婚與再婚問題之再議案﹙美國總會﹚ 2010年

再議決議文:

1.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可十9)。

2.  若非淫亂的緣故,而離婚者,不可再婚(可十 11-12)。

3.  若因淫亂的緣故,而離婚者,無辜的一方可再婚(太五32;太十九9;林前六16)。

清點人數:32位(三分之二22票才通過)

贊成:(19票)

反對:(5票)

決議 :維持1997年之決議。

 

5. 信主前離婚,受洗後可再婚及擔任聖職嗎?﹙沙巴總會﹚ 2009年

決議文:

一、洗禮前務必慎重審查婚姻狀況;受洗之後繼續追求作新造之人(林後五17;弗四20-24)。

二、可以再婚。

三、若符合擔任聖職資格,就可被按立(提前三2、8)。

修訂決議文:(贊成5票;不贊成20票。不通過)

一、洗禮前務必慎重審查婚姻狀況(非因淫亂緣故而離婚者,受洗後不可再婚);受洗之後繼續追求作新造之人(林後五17;弗四20-24)。

二、可以再婚。

三、若符合擔任聖職資格,就可被按立(提前三2、8)。

決議文:(贊成26票;反對3票,本案通過)

一、洗禮前務必慎重審查婚姻狀況;受洗之後繼續追求作新造之人(林後五:17;弗四20-24)。

二、可以再婚。

三、若符合擔任聖職資格,就可被按立(提前三2、8)。

 

6. 曾離開教會並與外邦異性發生肉体關係,後來悔改、得聖靈、發起熱心,此信徒可否與主內同靈結婚?﹙美國總會﹚ 2010 年

修訂決議文:

1. 婚前發生性行為,不可再與主內同靈結婚。

2. 本案犯苟合罪者,應悔改早日與對方完婚。

3. 若苟合後又分開,則以聯合總會真理研究會通過的原則處理。

贊成成立婚姻問題研究小組:(24票)

小組成員推荐:交由聯總負責人會推荐(附議)(16票)

決議:本案交由婚姻問題研究小組討論,小組成員由聯總負責人會推荐(28票)

 

7.  離婚的聖職人員是否適宜擔任聖職?﹙聯總﹚ 2010 年

決議:

不適宜擔任聖職(18票)

有條件(無辜者)可擔任聖職(9票)

第一次表決都未超過三分之二

提修正決議文:(26票)

決議:離婚的聖職人員不適宜繼續擔任聖職(提前三5),但若有特殊狀況,可以提請總會或聯總依個案處理。(附議)

表決:(27票)

 

8. 真耶穌教會「五大教義」及神觀教義的歷史探討﹙吳明真﹚2009 年

若聯總若決議轉送編審會,那台總就終止研究。

依據蔡恆忠執事報告,本論文不做修正,請吳明真長老另撰寫成書,請大家踴躍提供相關資料,寄交聯總文宣部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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