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學:第一部分 – 基督徒伦理教训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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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督徒伦理教训的来源
1. 在旧约中
a) 契约。
神藉摩西与以色列所立的约(出24:1-11) 有着直接及深远的意义。尤其在恩典的主导原则中,首要的是立约的对象(申7:7-11; 9:4-6),这也设置了整个旧约道德教训的主旨。约的基础是神对以色列民对于他们不该得的神的爱作出由衷的回应的要求-‘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诫命’因‘我是耶和华,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作你们的神’ (利22:31-33) 。
约的要求不单只是给个人也给群体的,当一个人违背了神的诫命,他的罪也会牵涉到整体(书7:1-15),反之亦然(尼9;但9)。当一个人在困难时期跌到时,每一个人都当觉得有义务援助他。
因此旧约非常强调社会伦理。社稷的互相支持直接影响到邻里的关怀,在一个亲密的团体中,每个个体都是重要的,贫穷的与富足的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团体中比较弱势的成员是特别受都保护的譬如寡妇、孤儿、陌生人及贫穷的。
b) 律法。
律法是从约的内容而产生的。律法强调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神之间的关系。神要求他的民和睦相处,因神是他们的创造者、立约者及律法颁布者。
律法的中心就是十诫(出20:1-7; 申5:6-21),十诫支配人与神及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十诫一如既往现今仍然与我们息息相关(太5:17-32; 罗13:9; 雅2:10-11; 林前7:19; 约一2:3; 启14:12) 。
c) 于摩西律法中论据(案例的应用)的延伸。
(出l 21: 1-23:9; 利 18: 1-20: 27; 23: 3; 26: 1-46; 民 15 : 22-44; 35: 9-34; 申 13: 1-18; 17: 8-13; 18: 9-14, 20-22; 19: 15-21; 21: 10-22; 22: 13-30)。这些是进一步说明摩西律法及显示如何在特定的处境中做合乎道德的决定。
d) 箴言中智慧的警句譬如奸淫(箴6:29, 32-35),贪婪(箴1:19; 15:27),作假见证(箴19:9),不尊敬父母(箴30:17),不公平的经商手法(箴20:10),义与恶的不同(箴4:18-19; 11:19),缺乏爱极严重的后果(箴24:11-12)。
e) 传道书中生命的意义及价值的反映(传3: 12; 4: 9-12; 9: 9-10; 11: 1-6; 12: 1, 13-14)。
f) 先知。
出现在圣经中的先知书非常关注不法行为及社会公理。阿摩司与弥迦严厉批评那些为一双鞋卖了穷人,收受贿赂,用不公的法码及天平或欺压贫穷人(摩2:6; 5:12; 弥6:11)。至于以赛亚与何西阿则对于那些假借奉行宗教之名来掩盖其道德上的败行的人特别严厉(赛1:11; 何6:6)。神因不公正及不义的事增多而厌恶节期及诗歌(摩5:21)。以谦卑的心与神同行与行公义,好怜悯有关(弥6:8)。
先知也强调个人的责任(结18:20)。先知也坚持神道德的标准是能普遍的应用(摩1:1-2:16) 。以色列不能因其拥有主的选民的特殊身份而央求逃过罪的审判。其实拥有认识神的特权是带着额外的责任和更大的风险的(摩3:1-2)(参:路12:47-48; 徒10:34-35) 。
2. 在新约中
a) 耶稣的教训。
耶稣是一位伟大的教师因他就是真理的化身(约1:1-2; 14; 14:6) 。他来到世上是要将父表明出来(约1:18)凡看到和听到他的就是看到和听到父(约14:8-10)。
耶稣来是要成全不是要废弃律法和先知(太5:17-20)。礼仪律已被成全也成为过去(西2:16-17) 。十诫和先知对摩西律法的解释仍保有其有效性。
山上宝训(太5:1-7:29)为基督有关于属灵的性情的教训立了根基 (太5:1-16),律法的要求不单在行动上更要在精神上(太5:21-48),就是以人的行动、观念和行为与神的作对比(太6:1-7:12),以及神国的要求(太7:13-19)。对耶稣来说,律法不只针对外在的行为,更是指着良心而说的(约8:3-11)。他要求我们不但守律法的字意更要守其精义(太5:21-27) 。
耶稣是根据律法来解释一体两面的爱;对神竭力的爱(申6:4; 可12:28-30)和爱邻舍如己(利19:18; 可12:31)。但耶稣爱邻舍的教训不分种族和可爱与否(路10:29-37; 6:32-36; 14:12-14),耶稣所教导爱邻舍的教训是无私且神圣的(希腊文:圣爱Agape)。
耶稣也教导说一个人若要进天国,他必须重生(约3:5)及遵行神的旨意(太7:21-23)。神会供给他足够的恩典、指引和能力以期他能在人的软弱中也能遵行神的旨意(约1:12; 7:37-39; 8:32; 14:16-17; 16:13; 17:19; 林前15:10; 腓 4:13)。
b) 使徒的教训。
耶稣主要以宽广的原则来教训人,让受教之人自己去应用,但使徒确有详细的解释,如淫乱罪分析得甚为详尽(林前6:9; 林后12:21),以及言语之罪也同样的详细(罗1:29-30; 弗4:29; 5:4; 西3:8; 雅3:5)。
另外一封书信中所提及伦理教训的特征是重复论及的家庭伦理(弗5:22-6:9; 西3:18-4:1; 提前2:8-3:13; 多2:2-10; 彼前2:18-21),它们是有道德且虔诚的,有关信徒与在世上当权的关系的部分亦然(罗13:1; 多3:1; 彼前2:13)。在书信中也有强调,人在道德生活中需要神的指引及能力。对保罗来说,在基督里(林后5:17)并有圣灵的内住(腓2:13),能提升基督徒道德的生活到另一个层次。藉着神话语的供养,已被赎信徒对于分辨善与恶有更锐利的眼光(罗12:2; 2:18),藉着圣灵的内住,它们有能力做他们所知对的事,与未受圣灵的人不同(罗7:18-19, 21-24)。
但是保罗强调说没有人可靠着律法称义的(加3:9-13; 罗5:9)。然而,对于律法中所提及神要人做何事的旨意(如:罗7:12),保罗表现得更加积极(罗3:31; 林前7:19; 提后1:8-11)。其它的书信对律法也持同样的态度(雅1:25; 2:12; 2:3-4; 约一3:4; 5:2-3)。所以可看出在律法中所阐明神对其选民基本道德的要求仍然有效,因为他自己也表明了并愿意这一切都是善和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