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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學:第二部分 – IV.有关人类生命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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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有关人类生命的伦理

在第六诫,神禁止杀人。‘不可杀人’(出20:13)是一条告诉我们人类生命的神圣性的命令。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没有人可以随意的取去他的性命(创9:5-6)。

对人的生命神要求我们怎样做?

生命不单止宝贵,更是神圣的。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没有人可造出一个一模一样的人来,因此,对生命完全的尊重是神对每一个人所要求的。每一个人都要他人保证他们不会伤害他的生命,同理,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及不伤害他人的生命(太7:12)。每一个人都有天生对生命的敬畏及惧怕对他人作出残暴的行为,这种敬畏和惧怕是神给的,是人人当尊重的。凡有意抑制这种敬畏及惧怕的会导致扼杀生命,这就是违背良心的暴行,更是严重的得罪了神。因此,杀人是不人道及极恶毒的,是违背人良心的死罪,也得罪了神(创4:8-14; 罗3:10-15)。所以神的诫命禁止杀人(提前1:9-10; 太5:21-22)。然而,我们所住的世界已遭破坏,是罪恶的世界,是伏在撒旦的权下的(约8:44; 约一5:19)。在很多时候,人类的生命要达到完美的景况是不可能的(罗8:22)。有时候在取或不取某人的生命之间,我们在道德上要做一个取舍,可能是基于在两恶之间选择较轻的(如:在自卫的情形下),抑或基于某人,根据他所做的,他丧失了生存的权利(出21:12, 28-29)。我们必须讨论以下伦理的课题:

 

a) 死刑合乎道德或被允许吗?

根据摩西律法,某些罪行是可判死刑的,譬如:杀人(出21:12-36),奸淫(利20:10),乱伦(利20:11-12),同性恋(利20:13),兽奸(利20:15-16),拜偶像及行邪术(利20:1-6)。在现今的世界,除了杀人、乱伦和兽奸会直接威胁到社会的次序和人类的生命之外,其他所提及的罪行并没有给予惩罚或严重的惩罚。唯有在教会的教训中视所提及所有的罪行为死罪(林前6:9-11; 加5:19-21; 启22:15),因此是极其不道德的。

现在我们要考虑死刑是否合乎道德。死刑是否违反了第六诫呢?因为摩西律法中有提到死刑,我们有把握的推测说,在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导致一个人在道德上丧失了生存的权利,死刑是可行的。死刑是国家司法所给予的刑法,不是个人可以私下判决的。唯有正式设立的执法单位是被赋予行刑权的(罗13:1-5) 。第六诫禁止以私人理由而杀人,但不排除国家在经过遵守适当的法律程序后所判的死刑。

要考虑的下一个问题是,一个国家除了谋杀以外的罪行,制定死刑的法律是否合乎道德。就如摩西律法中,除了谋杀以外的罪行也给予了死刑,对于某些威胁到社会安危的罪行,国家是可以制定法律给予死刑的判决。其中一种罪行如贩毒,因为毒品是可以毁坏社会的,对于那些因贪婪用不法、危害人生命的手段来榨取钱财的毒贩,施与死刑是合理的,也合乎道德的。

 

b) 自杀是否是违背第六诫的罪行呢?

一个人无论有什么原因促使他自杀,第六诫肯定禁止自杀。“你不可杀人”的范围广泛到可解读为“你不可取人性命包括你自己的性命”。生命是神赐的,唯有神或者是神所设立的代理人经过法律程序才可取去的。

我们对于那些因得不治之症,或遭遇到个人失败或其他不幸的事,处在极度痛苦之中而要寻死的人感到同情,但是自寻短见在神的眼中肯定是错误且有罪的。神吩咐人类必须忍耐痛苦(彼前4:1),神这样应许“你们所遇见的试探,无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实的,必不叫你们受试探过于所能受的;在受试探的时候,总要给你们开一条出路,叫你们能忍受的住”(林前10:13)。

 

c) 一些医生对于得不治之症的病患或年老衰败的人建议施与安乐死来结束他们极度的痛苦,这是否合乎道德呢?

当一个人得了不治之症,医学上再也无法使他痊愈,一些病患的医生或家属可能建议或要求用医学的方法来结束他的痛苦。虽然有些人认为这是对患者的怜悯,但是在道德上来说肯定是错误的。既然生命的源头是神,向神求以能解决病患的痛苦是可行的,但是若是用人的方法是错误的。

如对于严重病患者或年老者,延长寿命是增加他们的痛苦的话,医生不必要用“积极的医疗程序”来尝试延长他们的生命,让他们在较轻的痛苦中,平平安安的去世,这种决定更合乎人道。如果病患在极度痛苦中,利用止痛药是合乎伦理的,就算适度的用也可能缩短生命几天。

对于在加护病房,要靠机器来维持生命(如发生意外后)已成植物人状态的病患,为了要解除家属的负担、痛苦和诸多的不便,而将维持生命的设备移去来加速他的死亡,是错误的。在这样的情形下,移去维持生命的设备会直接造成病患的死亡。

 

d) 堕胎是否违背第六诫的罪行呢?

这个问题牵涉到先回答胚胎是否已是一个生命的问题。从圣经的角度来看,一旦卵受了精就产生了生命(诗139:13; 耶1:5; 加1:15)。从遗传学的角度来看,当卵受精时,23个雄性和23个雌性的染色体将结合成为一个胚胎,就拥有构成一个生命所有的要素。

因此,堕胎是不合乎伦理也触犯了第六诫,就算是在某些因要控制人口增长而将堕胎合法化的国家亦然。事实上,凡杀死一个受精的卵就是杀人的武器譬如利用洗子宫仪器。唯一被许可的节育方法是采取避免卵子受精的步骤。有关这方面,利用科学仪器进行实验而产生,并被称为‘可处理掉的基本生物物质’的人类胚胎来做实验,是不符合道德标准,因此受到大力的反对。然而,在妈妈因怀孕而生命受到威胁或因奸成孕的一些非常不寻常的情形下,基于道德的理由,逼以无奈,人工流产是可行的。其实,根据圣经我们可以假设母亲的生命比还未出世的胎儿来得贵重(出21:22-23)。同样的,一位被强奸的受害者,考虑到她所受的痛苦,那不受欢迎的胎儿以及要受法律制裁的罪犯,人工流产是一个比较仁慈的方法。对于神来说,让一个强奸犯成为胎儿的爸爸或让受害者成为一个强奸犯的妻子并成为他孩子的妈妈,肯定不是神的旨意。婚姻是经双方同意而成的,而成为父母也必须经婚姻合法的圆房。神是慈爱的,圣经没有坚决要求一个无辜的受害者要忍受九个月心灵和情绪上的煎熬来完成孕育期,而后又要面对抚养一个不受欢迎、不被爱的孩子成人的暗淡未来。有些人建议将这孩子让别人来认养,但是这是假设这对夫妻愿意领养一个强奸犯的孩子,这样的建议是不可行、不受认可及站不住脚的。

除了这些极不寻常的案例之外,没有其它符合道德标准的人工流产。胎儿生存的权利比起个人的自由或其他的考量如经济与社会来的重要。如是说: “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给的赏赐”(诗127:3)。

 

e) 在自卫的情形下可杀人吗?

如果全世界的人都遵守第六诫也尊重其他人的生命,自卫的权利就不存在了,世界上就再也没有暴力,也不会有伤人身体的罪行。然而,这个世界是一个罪恶的世界,因人性的关系,暴力伤人的罪案从没间断过。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承认每一个人为保护自己身体不受攻击者所带来的危险的权利,这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政府都必须与其有理性的国民要达成的共识。

在考量到有关自卫权利上的道德与伦理问题,以下的因素必须列入考量中:

i) 如果一个人先激怒他人而引起暴力事件的话,他就失去了自卫的权利。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避免磨擦及争吵并与其他人和睦相处。

ii) 在自卫时使用的武力和武器必须与攻击者所带来的危险度相称。换句话说,如果攻击者所受的伤比一个人在自卫时所当用的武力严重的话,他就已超越他自卫的权利,他就当承受责任。

iii) 如果转另外一边脸给人打可平息企图攻击者的话,他就应该转另一边脸给他打(太5:38-39)。

iv) 一个基督徒当有心理准备因宗教上的逼迫而殉道,不为保护自己的身体而自卫(可8:35; 徒7:57-60)。

 

f) 在战争的时候可杀人吗?

战争打从人类最早的历史就是无可避免的恶行。神甚至吩咐他的民与邻国的敌人争战并毁灭他们。神也利用以色列的敌人以攻击、杀戮和放逐来惩罚以色列民的罪及拒绝悔改。

身为一个国家的国民,一个人有义务保卫国家抵抗敌国的侵略。一个逃兵将面对提控。

然而,若一个人的国家是侵略者,杀人就没有道德上的情理,在这个情形下,这个人可以基於道德,拒服兵役。

身为基督徒,应当取悦神多于人的制度,在道德上他是不适合成为一位专业军人的(约18:36),反之,基督徒当成为基督精兵(提后2:3-4),为神的国打属灵的战(林后10:4-5)。

 

家课:

  1. 你认为死刑在道德的立场上是错误的、是不人道的及不文明的吗?你同意废除死刑而改用纠正及改造的方法吗?
  2. A和他的家人住在可可园。一天晚上,一伙五个外来人来到他的家吩咐他打开家门。A为了家人的安危而拒绝开门,这一伙人威胁他马上开门不然就将房子烧了。A觉察到不能得到任何的帮助,他就拿出他的半自动手枪从窗口处发射了一枪以示警告,这一群人不但没离去反而开始砸门,在歹徒破门而入时,A就迅速的连续开枪将五个歹徒都杀死了。之后他发现那些歹徒拥有巴冷刀、马来剑和手枪之类的致命的武器。A的行动合乎道德吗?如果那些歹徒没有任何武器,情形会有所不同吗?
  3. B是年方二十有几的信徒,却被诊断得了骨癌。他的主治医师告诉她说就算是用最先进的治疗方法,她可被治愈的机率也只有5%,B遂决定与其接受截肢手术和化疗,不如禁食祷告。B在禁食期间去世了,B的行动是否构成自杀?你的理由是什么?
  4. C是一位信徒,在从学校回家的路上独自经过一个离她家1/4哩的偏僻地方,遇到一位手里拿着小刀子的陌生人。在要割破喉咙的胁迫下,他被拖到草丛中被强奸了。在强奸犯离开后,她就哭着跑回家。她的父母马上报警并带她到医院检查。罪犯在当天就被捕,C也指认了他。发生事情两个月过后,她惊恐的发现她已被奸成孕。你会如何劝勉C呢?请解释你的理由。
  5. D的母亲已经八十几岁,她在虚弱的状态中已有好几年。在一天早上,她没有像平常时间一样起床,D发现她非常的虚弱,他的脉搏也很薄弱。D马上找医生来,半小时后当医生来到,发现她生存的迹象已逐渐消失。D请医生给她紧急治疗,但医生却回答说如果这样做的话只是延长她的死亡过程。医生很坚决的认为应该让D的妈妈平安的去世,她也在二十分钟后与世长辞。那位医生是否犯了施予安乐死的罪?在人道上,就算一位病患因年老即将去世,那位医生是否有义务尽最大的能力来挽救病患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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