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學:第二部分 – VI.有关沟通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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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有关沟通的伦理
“不可作家见证陷害人”(出20:16)
“不可彼此说谎”(利19:11)
“作假见证的,不免受罚;吐出谎言的,也必灭亡”(箴19:9)
堕落的人在天性上是诡诈的(耶17:9)。而神却是厌恶所有的谎言因为说谎是违背神的天性的(多1:2; 来6:18; 罗3:4),所有谎言的源头是来自撒旦(约8:44)。因为神要照他形象所照的人反映出他的天性,神吩咐没有人可作假见证人或说谎的人。在法庭上与私人沟通上诚实是必要的。作伪证和说谎的刑罚是很严重的(申19:16-20; 箴19:9; 徒5:1-11; 启21:8, 27; 22:15)。
因为人的天性是虚假而不诚实的,他们会用发誓来使其他人相信他们。耶稣禁止发誓和说谎(太5:33-37; 各5:12)。神所要求的是在任何的情况下我们都有义务说出绝对的真相来(亚8:16-17)。基督徒是神重生的儿女,他们也被要求用爱心说诚实话作为他们重生的记号(弗4:25; 罗6:4; 太12:36-37)。
然而,神肯定不会要求我们成为唠叨又爱胡扯的人(传3:7; 5:2-3; 箴10:19)。沉默是金也得保住生命(箴13:3),我们也不需要把我们所知道的每一样东西都告诉每一个人(撒上16:1-3)。然而,当我们必须讲的时候,譬如在官方或司法调查时,我们必须据实说出真相来(利5:1)。
我们所居住的世界是一个支离破碎又罪恶的世界,在某些情况下,在言语上我们必须运用自己的决断力及额外的谨慎(箴18:21)。在那种情况下要作合乎道德的决定并不简单也没那么直接。我们必须要考虑以下的情况:
- 为了拯救无辜的生命,我们可以说谎吗?
当一个人面临被一个恶人或一个罪恶组织的杀手在违法或不公正的情形下谋杀的危险时,为了救他一命而撒谎是否合情理呢?在圣经中也有这样偶发事件的例子(书2:1-16; 撒下17:15-20) 。如果为了要救一条无辜的生命并因道德的缘故出于爱心而撒谎,比说诚实话而使一个无辜的人遭害,更能被人接受。诸如此类的偶发事件我们必须格外的谨慎来处理,更要有牺牲的爱来说谎去救一条人命,因为如此做也会给自己带来生命的危险。如果一个人是出于爱心而拯救一个人的生命,就算是说谎,在神来说还是合情理的。
2. 为了救一个罪犯,我们可以说谎吗?
一个罪犯应当受制裁。没有一个思想正确的公民会为了保护一个罪犯而向执法单位撒谎的。包庇罪犯就是一种罪行。如果蓄意地隐瞒能使一个罪犯被拘捕的真相是不对的,因为这会导致它成为共犯。当一个人被问话时,他为了要帮助一位罪犯免去法律的制裁而蓄意地隐瞒真相,是不道德也不合法的(利5:1)。如果每一个人都认为应该包庇罪犯的话,那整个社会就会成为一个犯罪的温床,最终会成为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
家课:
- 约翰是一位上进、聪明的年轻人,他被诊断患有严重的血癌,这种病会在六个月以内致人于死地。约翰向他的主治医师凯特医生透露说,他最大的愿望就是要通过在一个月后举行的‘A’级水平的考试。为了要帮助约翰实现他的愿望,凯特医生蓄意地向约翰隐瞒真相并延迟他的疗程(化疗),直到约翰考完试为止。凯特医生这样做合乎道德吗?请解释你的理由。
- 吴巡官是一位年轻有为的警官,当他要拘捕一个患有爱滋病的瘾君子时,他的手被咬了一口,而后发现他HIV呈阳性,在绝望中他甚至考虑结束自己的生命。医生勉励他必须要积极面对因为病毒在十年内不会完全发作,如进行适当的医疗程序,他可能可以如常生活十到二十年。受鼓励后,吴巡官向他的未婚妻隐瞒真相并在两个月后与她结婚。吴巡官是否犯了严重的说谎罪呢?
- 许女士已超过八十岁因心脏和肺虚弱而入院,他唯一又最年幼的儿子在去探望她的路上遇上交通意外而丧生。她两位比较年长的女儿对弟弟的逝世非常伤心,但因为担心母亲,遂决定欺瞒她说弟弟被雇主派到海外去顶替一位被开除的员工。一天晚上,许女士作噩梦,梦到儿子因交通意外而丧生。第二天,当两个女儿来探望她时,她逼她们告诉她真相。但是两个女儿担心妈妈在听到真相时会晕倒,她们继续说谎,极力否认弟弟已逝世,甚至还写了一封虚构的信说是弟弟写给妈妈的。由于许女士是一位文盲,她没有怀疑那封信是假的。她这才放下心来,认为自己的梦毫无根据。三个星期过后,许女士认为儿子还健在,女儿又再三的保证会照顾儿子,她就安详的去世了。女儿的谎言合乎道德吗?他们是否有不孝敬母亲呢?请解释你的理由。
- 马太医生正受医务公会的调查,因他的医疗疏忽导致一位霍乱症病患因吃错药而死亡。她的助手珍是一位忠心的员工,自愿代替马太医生接受所有的指责,供证说这项疏忽是因为她个人搞错了药丸,不是马太医生开错药方。因着她的供证,马太医生洗脱了疏忽的罪名。珍是否犯了说谎罪,又是否犯了第九诫呢?请解释你的理由。
- 李先生是一位律师,他被一位一起意外的受害者的经纪人控告说在处理意外赔偿时疏忽,控告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意外赔偿,导致赔偿被撤销。在审讯时,李先生的助手欺骗说错是出在受害人的经纪人身上,因为委托摘要在有效期过后两天在呈交给律师楼,关于这点经纪人也被通知。李先生意识到法官挺相信助手的供证,他也顺水推舟,配合助手的供证。原告的证据,就是律师楼在赔偿追诉期满的六个月前已被指示处理赔偿,是事实却被否定了。
在判决中,法官支持被告的一方而撤销控方的告诉并要负担一切费用。
虽然李先生胜诉,但是控方说的才是事实。李先生和他的助手犯了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