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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徒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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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徒的婚姻
(一)結婚是終身大事,原為真神所設立(創二18、22-24);因此,婚姻人人都當尊重(來十三4),本會男女信徒的婚姻,當遵守經訓,行一夫一妻制(瑪二15),並應嫁娶本會靈胞為宜,不可與未信者通婚(申七3-4;尼十三23-27;書二十三11-13;林前九5;林後六14)。切勿隨從現代風俗,自由戀愛(創六1-3)。信徒家中若有男女達結婚年齡者,當聯繫教會負責人,托教會婚姻介紹人或誠實的同靈為雙方介紹。

(二)婚姻介紹:@@@@年@月,@@總會成立「婚姻介紹服務中心」,置委員@@人,互選主任委員一人。以便積極推行介紹工作,使主內青年不致與未信者聯婚。希望介紹人、主任、委員們多加聯絡,以利聖工。再者,不論男女,凡本會信徒皆可為婚姻介紹人。惟須忠心靠主,藉著交托的禱告,祈求智慧與口才,用愛心、誠實介紹(弗四15),負責到底,絕勿效法世俗媒人,以虛謊詐術作媒、以貪圖謝禮金為目的而促成婚事。

(三)選擇對象:美貌、風度、學歷、門戶、錢財、地位,並非幸福家庭的絕對條件。主內青年當選擇 1 敬畏真神,信心堅強者;2 品德優良,行為端正者;3 身心健康,勤勞奮發者,為適當對象,但學歷、年齡不宜太懸殊。

男女雙方遇有介紹人提親時,當靠禱告求主明示其旨意,而后順從之。

(四)訂婚:主內的男女訂婚時,由介紹人與雙方聯絡,宜請教會長執傳道者或負責人參加,同時並舉行簡單的訂婚禮。另外,在安息日向會眾宣佈週知。

(五)訂婚后:為避免結婚前的苟合,雙方不可過於自由交遊;或出外過夜;宜持守自身貞潔,以待完婚之日,父母應當嚴加提醒(創二十九20-26)。如有非法的婚配,或結婚前失去貞節者,教會「一概不予以證婚」。隱瞞者,自己對神負責。訂婚後至結婚之期間,不宜超過三個月。

(六)婚禮:婚姻之禮為神所立,神聖嚴肅,充滿喜樂,人人應當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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