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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主内婚嫁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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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主内婚嫁的认识

(一)婚姻既是神所配合,當求主施恩、祝福,倘若自抬身價,眼光過高,條件過苛,往往不易成事,害己不利人,喪失結婚良機。是故,雙方互相謙讓,降低自己理想的標準,不過分計較外貌、年齡、身材、門戶、嫁妝、聘金等條件,則蒙神賜福,好事容易成就。

(二)常有家長對主內提親之對象,加以百般挑剔,挨子弟與未信主異性談戀愛,甚至木已成舟,到非結婚不可的地歩,後悔已晚!

(三)主裏訂婚理當慎重。一旦訂婚,名分已定,不可藉故拖延婚期,最好三個月內即結婚,則可避免変卦;婚期在訂婚後,最遲不應超過一年。

(四)介紹人若學世俗習慣,愛惜面子,顧惜人情,為男女雙方或家長出不必要的主意讓大家忙亂不堪,則費時、費財、費力,令人煩不勝煩,將成為日後主內聯婚的一大阻礙,是故理當改良之。

(五)婚姻非買賣,不可貪圖女方的嫁妝或男方的聘金;嫁女非售貨,不應講究聘金多少;娶媳婦非購物,不應計價粧奩豐嗇。辦理婚事不可顧惜面子而向人借貸,以免婚後成為重擔。介紹人與家長,對此當有明白的認識與諒解。

(六)教養孩童走當行的路,乃父母之重責大任;從小對子女教育主內通婚的道理,且常帶領參加本會婚禮,給予適當之「機會教育」,乃培育主內通婚之良法。

(七)我們「屬神的人」,因信耶穌基督,都是神的兒女,乃天上國民,神家裡的人。本會信徒,既蒙選召,受洗同歸神家門戶,在主內通婚乃「門當戶對」之舉,況且「主內結婚,親上加親」何等美好!

(八)現代社會,「小家庭制度」盛行,結婚因而真正成為青年男女的大事;因門當戶對與嫁妝聘金,已不再對青年人發生問題;在開明的家長主婚之下,「郎才女貌」勢將成為婚姻成敗最大的關鍵。所謂郎才女貌乃取決於神所安排的「緣份」,雙方經交托的禱告之後,應以信心接受神旨;相親之下,一旦中意,乃造物主美好的配合。

(九)主內青年當了解自己是屬神的兒女,所敬拜的是人內心的真神,故當重視雙方「靈性之美」,勿像大多數未信者看重外貌;因「外在美」越久越不可靠,「內在美」卻越來越美麗動人。故重視內在美的婚姻必能持久,白頭偕老,感情不渝;重視外在美者,將因好美惡醜而改變初衷,致使幸福婚姻不得保障。

(十)青年人心目中難免有歆慕的對象,但主自有美好的安排;理當轉告適當的介紹人或傳道、長執,代為禱告、聯絡、撮合;絕不可隨時代潮流,輕易向對方表白心意,以免操之过急,導致進退兩難,身負感情債,終久不得解脫,徒增痛心何益!惟禱告交托信實的主,祂必垂听,成全其美旨。

(十一)婚姻介紹人及長執負責人,不可介紹未信者(雖曾約定在訂婚後要受洗歸主亦然)與信徒聯婚。

(十二)未達「法定年齡」者(男未滿@@歲,女未滿@@歲),不得結婚。未成年人(不滿@@歲)結婚,依民法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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