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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圣职人员会议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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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圣职人员会议决议案
1.可否為嫁娶未信者舉行家庭聚會或儀式案
說明:依前次會議討論結果:
(1)可以舉行家庭聚會。
(2)大原則由總會負責人曁傳道者聯席會規定,細節由教會職務會決定。
辦法:業經總會負責人曁傳道者聯席會議討論之大原則如左:
(1)大原則:不證婚、不祝福。
(2)細節由各教會職務會個案處理之。
(3)若舉行家庭聚會,其聚會程序如下:
奉主耶穌聖名為@@@弟兄@@@姊妹舉行新婚家庭聚會
一、聚會開始
二、唱詩(讚美詩,非婚禮詩)
三、禱告(悟性)
四、講道(夫妻之道)
五、唱詩(讚美詩,非婚禮詩)
六、禱告(悟性)
七、會畢
@本辦法經聖職人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決議;通過。

2.安息日可否舉行結婚典禮案。
決議:照聖工人員手冊及信徒生活手冊之記載「避免在安息日舉行婚禮」。

3.真理研究委員會議決事項請討論公決之。
說明:(1)依去年決議留待本次會議再討論之案。
(2)請依前次會議第三號案內容逐一表决。
辦法:

1 婚前性行為問題的處理
(1)未訂婚前發生性行為時:
A.當事者男女皆為信徒:
a.當指導雙方促其完婚,但不可在會堂裡舉行婚禮,並且暫時不可參與聖工。
b.一方若堅持不嫁娶,請教會有關的職務人員加以勸導,促成他們完婚。
c.一方堅持不願嫁娶,另一方視同被遺棄,可再嫁娶,但不可在會堂舉行婚禮。
B.當事者有意完婚,但家長(父母)反對時:
a.請教會有關職務人員勸導家長,讓當事人完婚。
b.指導當事人應堅持完婚的立場,於法定年齡之後完婚。
C.當事者一方是未信者,另一方為信徒時:
a.指導當事人應堅持完婚的立場,於法定年齡之後完婚。
b.教會有關職務人員應給予教會青年必要的輔導,並促其悔改,以愛心輔導其完婚,但不可在會堂內舉行婚禮。
D.教會青年被騙失身或被強暴而受辱,出於不可抗力的情況,非出於本意者,根據(申廿二:25-28)的經訓,可以嫁娶,但要以愛心給予同情、輔導,不可以異樣的眼光看待他們。
(2)訂婚後發生性行為時:
A.當事者男女皆為信徒:應促其完婚但不可在會堂內舉行婚禮。
B.姊妹在訂婚後受他人污辱,出於不可抗力時。
a.應勸其未婚夫與其和好,並完婚。
b.未婚夫若不願完婚,視同被遺棄,可以再嫁。

2 解除婚約問題的處理
(1)主內弟兄與姊妹訂婚後,此姊妹發現與未婚夫的個性相差太大,甚怕婚後不能適應,而強求解除婚約(弟兄未犯任何錯誤,也不願解約)後來此弟兄另娶主內的姊妹,其原來的未婚妻可另嫁主內的弟兄嗎?可否在會堂舉行婚禮?
A.訂婚是神聖的盟約,表承認神的配合,當事人應尊重。
B.若一方無理堅持解除婚約,教會有關職務人員當嚴責之,當事人若結婚時,不可在會堂舉行婚禮。
C.被解除婚約的當事人,可另嫁娶,並可在會堂中舉行婚禮。
(2)主內的弟兄與姊妹訂婚後,此姊妹發現未婚夫的一些缺點(不是犯罪),而想解除婚約,(但未婚夫求她不要如此做,後來就沒有解除婚約),經過數個月後此弟兄認為未婚妻有些他不能忍受的缺點,要求對方解除婚約,女方要求不要如此做,但男方堅持要解約,後來商量經雙方都同意解除婚約,以後這對弟兄姊妹可否另娶、另嫁主內同靈?可否在會堂舉行婚禮?
@ 同意解除婚約的雙方若再嫁娶都不宜在會堂內舉行婚禮。

3 同性戀的信徒當任何處理?寬留-輔導?嚴懲-除名?
A.同性戀者若有性行為關係,根據(羅1:26-27;利18:22;20:13)應除名。
B.若是出於無知,則加以輔導,若繼續犯罪,則應除名。
C.若僅出於心理因素的同性戀者,應輔導之。

4 婚變後再婚問題:
A.婚姻不美滿鬧離婚,非為淫亂的緣故,卻合於法律之條件而離婚,雙方又都再婚,如何處理?
@@@@
a.因淫亂的緣故。
b.不信的一方強求離婚。
c.被遺棄時等以上情形可以再婚。
B.丈夫不能人道時,女方要求離婚並改嫁,娶這女子的男人是犯了姦淫。
a.婚前應鼓勵作健康檢查。
b.婚後應憑信心禱告求主醫治,不得離婚。
c.娶這女人的男人是犯了姦淫。
C.失和而離婚,經過數年後再和好,是否適宜參與聖工?
@應視情形作個別處理,若不影響全體信徒的同心,則可參與聖工,但不宜作講台上的工作。
決議:(1)依真理研究委員會個案輔導原則處理之參考。
(2)若發現不周或不妥之處,請以書面提交真理研究委員會再研究之。

4.聖職人員可否為離婚者介紹再婚案。
辦法:(1)聖職人員不宜為離婚者介紹婚姻。
(2)經教會同意離婚之個案者,可為他關心之。
決議:照辦法通過。

5.結婚宴席中,如有親人是未信者,而有抽菸、喝酒、吃素者,是否要為其準備?
說明:(1)依據@@@總會@@@會議議決辦理。
(2)婚宴中雖已明確表明「恪遵經訓,恕不備菸酒」但未信親友中,仍有部分自行攜帶或請餐廳另行準備菸酒及素食者,主婚者若拒不付帳,似乎也說不過去。
(3)若對方只有親人信主,親家及其家屬均未信主,應該如何辦理?
(4)目前各教會指導方式不一致,請研擬可行之辦法。
辦法:請公決。
決議:(1)雙方都是全家信主者,當以「信徒生活手冊」之原則指導,遵行之。
(2)有一方或雙方家人未信主者,仍以本會之「信徒生活手冊」之原則指導勉勵之。
(3)有關「素食」由主婚人自行決定即可。
(4)此意見請「生活手冊研修小組」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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