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沙巴真耶稣教会规章(一九八三年修正)2
Views: 330
第四章 职任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之职任如下:
1、研讨及接受理事会关于本会财政之工作报告;
2、研讨及接受经查账员核之财政年度财政结算,及议决来年之预算;
3、制定及修正本会规章;
4、研讨及议决理事会、长执会及地方教会之提案;
5、选举理事会理事;
6、委任查账员;
7、选委产业信托人(每6年一任);
8、议决有关弹劾、罢免、开除或其他重要事项等等。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代表大会之议决案;
2、召开代表大会;
3、协助各地方教会发展会务;
4、处理本会其他一切会务及
5、评释教会之规章细则。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之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之议决案;
2、召开理事会及
3、监督及协助各地方教会行政及日常之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各职之责职如下:
一、主席之职责:
(1)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督促各处工作之执行及
(3)对外代表大会。
二、总会文书之职责:
(1)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之议决事项;
(2)处理通讯,保管档案;
(3)掌管一切教会出版及有关之事务;
(4)统计及处理圣徒名册;
(5)为协助各处之秘书工作得成立一秘书署。
三、宣牧之职责:
(1)策划、督导宣道及教务事宜;
(2)对外宣传得救真理;
(3)督导各教区宣道及教务牧事宜;
(4)掌理其他有关宣道及教牧事宜;
(5)教导、牧养全体信徒;
(6)训练圣工人员及
(7)研究真理。
四、教育之职责:
(1)策划、督导教育及训练事宜;
(2)训练及辅导宗教教育教员;
(3)办理学生灵恩会;
(4)督导各教区宗教教育及社青团契;
(5)修订、编撰宗教教育与学生灵恩会教材;
(6)修订、编撰宗教教育师资训练教材;
(7)编撰有关宗教教育刊物。
五、总务之职责:
(1)掌管本会建筑、销售、购买及
(2)掌管一切人事庶务事宜。
六、财政之职责:
(1)掌管本会一切有关财政事务;
(2)管理帐目及
(3)编制本会预算。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年须于12月份内举开之。常年代表大会通告应于21天前发出,总会文书须将大会之议程及往年之大会纪录、报告、提案以及经审查过之账目与预算寄呈各地方教会代表及理事会理事,以上之文件需具备存本会经注册之办事处以供信徒参阅。
第二十一条 代表出席会议之法定人数为沙巴州各地方教会代表不少过总额之半数。大会之议案须经出席代表不少过半数赞同方为有效。关于教义、本会规章及重要议案需由三分之二出席代表们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倘超过既定开会时间半小时仍未有足够之法定人数,该大会得再展延至不超过60天在同时间及同地点再度召开之。不论出席人数多寡均能成会,唯该展期代表大会如在不够法定人数下进行,则不能修改本会规章。
第二十三条 特别大会在以下情形得随时召开之:
1 、当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
2 、当3分2全州代表联名函请召开並书名欲议何事及理由,理事会须在接获该函后60天内召开之。
第二十四条
1、总会文书须于特别代表大会前14天将大会通知书及议程寄呈各地方教会及理事会理事。
2、出席特别代表大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亦为不少过全州代表总额之半数。
第二十五条
1、理事会须至少每6个月召开会议一次,须于开会前14天将开会通知书呈交各理事:
2、主席一人或不少过5名理事联名邀请下可于任何时间召开理事会及
3、不少过半数理事出席,方有法定开会人数及会议方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每3个月召开会议一次,须于7日前将会议通知书呈交每位常务理事,主席一人,或不少过3名常务理事联名邀请下可召开常务理事会,至少半数之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属合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传道者、长老、执事于代表大会中有发言权。
第二十八条 凡理事会提交代表大会涉及教义及修改规章之提案须先提交长执会审议后始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并议决之,长执会亦可提呈本身之提案致代表大会。
第六章 财经
第二十九条 11月1日至10月31日为本会会计年。本会财政年结为每年11月1日至第二年10月31日,财政必须呈报审查财政年结表。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乃有信徒以下列项目奉献之:
1、 十一捐奉献;
2 、 感恩奉献;
3 、 乐捐奉献及
4、 特别奉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之开支可用于任何与执行本会宗旨有关之事务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政于任何时间可具备不超过500元马币之屑琐费。凡超越此数目之款项须于一星期内存入本会之银行户口。
第三十三条 凡本会之支票或银行储蓄户口支出须经由主席(若其不在则由总会文书代之)及财政签名。若财政不在时,由总务代签。
第三十四条 财政须于每会计之结束后,尽速提呈一收支帐目及一资产负值表,并经由第35条委任之查帐员查核后提交代表大会批准之。副本须存备于本会之注册办事处以供信徒参阅。
第七章 查账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须委任一名以上之非理事信徒为义务查帐员,任期3年连委得连任。
第三十六条 查账员需审查本会一切帐目及向代表大会提呈报告书或证明书。
第八章 信托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置信托人3名,由常年代表大会从本会长执中选任之,任期为6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未得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之批许或授权前,本会信托人不得将本会之产业变卖转让抵押、取消或过名。
第三十九条 如产业信托人离世、辞职或因健康欠佳、神经不正常、经常不在州内或因其他原因而未能执行任务时,理事会有权罢免之,空缺将由理事会另选人代表之,直至代表大会另行委任出一名新信托人为止。
第四十条 凡按照第39条遭罢免之信托人将有权向代表大会申诉,后者之判决将是最后者。
第九章 传道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传道者由理事、传道者、长执连席推选,经本会附设神学院毕业或有堪任传道者资历者方可录用之。
第四十二条 传道者应遵守经训及本会规章,服从本会差遣,效法救主耶稣与使徒的传道精神,不贪名利,刻苦耐劳,专心传道。
第四十三条 专任传道者的支付生活费,补助及业余传道者的酌情津贴之。
第四十四条,为促进圣工联络、检讨及增进灵修、灵智、灵力起见,得组织传道者会,其规则另定之。
第十章 长执
第四十五条
1、各地方教会选立长执时,得由该教会职务会及传道者审查其资格,合符圣经者,可提呈长执会议通过,再交由该会信徒大会承认后按立之。
2、若丈夫已被立为执事其妻子不宜在立位执事。
第四十六条 长执之职责如下:
1、管理教会;
2、牧养信徒及
3、执行典礼。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全体长执为互相联络研究教义,检讨教会管理办法及促进圣工发展得组织长执会共策进展方针,其规则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