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沙巴真耶稣教会规章(一九八三年修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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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神学院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培植传道人材,得附设神学院,其规则另定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之规则及附则得另定之。
第五十条 本规章如有未尽善处,得由理事会提出修改,但须经代表大会通过后,呈请本国社团注册官批准(以英文为根据)后始行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事务如章程未有明文规定者,理事会得权宜处理之。
第十三章 救济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规章第15条,得组织救济委员会,其宗旨乃为本会信徒及地方教会提供经济及物质协助。
第五十三条 救济委员会由本会财务任主任委员,其他4名委员由理事会选任之,任期均为3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十四条 救济委员会得调查及向常务理事会推荐需要救济之人士或教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由救济委员执行之。
第十四章 刊物编审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根据本规章第15条得组织刊物编审委员会,其宗旨乃在于编辑及审查定期刊物、会讯及其他刊物以资信徒及公众人士(若必要)阅读。
第五十六条 刊物编审委员会以本会总文书为主任委员及其他8名委员组成,后者均由理事会选任之,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信徒及各地方教会刊登任何未经本委员会审查之刊物不得以教会名誉刊出。
第五十八条 本委员会之用费将由本会负责,该用费须预先得到常务理事会批许。
第十五章 解职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信徒或理事在下列情形下可被开除会藉:
1、改变信仰、
2、抵触规章及
3 、反击教会。
第六十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圣工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可被解职:
1、离世或失踪半年之久;
2、神经错乱;
3、犯严重刑事而被法庭定罪;
4、破产而被判入穷藉及
5、不愿执行其职责。
第十六章 解散
第六十一条
1、本会如欲解散,须由不少过5分之3全体信徒出席之大会或特别信徒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2、解散中一切财产帐目须按照信徒大会方法清理之。
第十七条 修改规章
第六十二条 除非经由代表大会议决通过,本规章不得加以修改。有关修正后之条文须与政府社团注册官批许之日期为生效日期。